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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课堂]要认清地方“三板”风险
作者: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 日期: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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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清地方“三板”风险
周晓同志: 有些地方开设了地域性的“三板”市场进行股权买卖,如成都“三板”。该买卖受不受法律保护,有没有风险?(四川 吕小姐) 吕小姐: 经查询,你提到的“成都三板”进行的股权买卖,应当是指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的非上市流通股权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另外,有关人士提醒到,交易所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信息平台,不负责披露被挂牌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公司自身若是出了问题,交易所不承担责任。据此,其风险性,投资者自己可以判断。(周晓) 更丰富更精彩的内容欢迎登陆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理财学校http://www.cnlist.com/School/查看新股(基)民入市指南、看盘技巧、实战经验、高手秘笈、主力研判、家庭理财、技术分析、创业故事...应有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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