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交所竞价交易零股申报数量规则的提示
作者:国信证券  来源:  日期: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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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三)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四)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