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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展期相关事宜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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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工作流程及相关事宜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6月10日对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出具了《关于核准国信证券“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和提高规模上限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83号)(以下简称“展期批复”),具体批复内容为:本计划延长存续期6年,至2015年8月6日止,规模上限自2009年8月7日起由20亿元提高至50亿份。自2009年8月7日起,《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及《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原计划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将进行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合同和计划说明书以下分别简称“《新合同》”和“《新计划说明书》”)。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委托人须到原认/申购参与网点临柜签订《新合同》等书面文件。
本公司作为本计划管理人,现将展期具体流程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如果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以下简称“老客户”)同意展期,请在2009年7月7日至2009年8月7日期间的工作时间内,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签署《新合同》,在本计划展期时,其持有份额将自动展期。如果老客户未在规定期间内签署《新合同》,将被视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其份额将在原存续期届满日(2009年8月7日)自动退出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按照2009年8月7日本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委托资产及收益。
2、委托人将签署的《新合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一经签署并生效后,将取代《原合同》。《新合同》与《原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存续期终止日改为2015年8月6日;规模上限改为50亿份;根据现行监管要求,取消了管理费特定返还条款,管理人不再承担特定条件下管理费返还的义务;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及有关业务安排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3、本公司郑重提示:您的份额得以展期的前提是您在规定期间内前往原认/申购参与网点签署《新合同》。即使前期已经签署《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及提高规模上限征求意见函》的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新合同》的,仍将被视为最终不同意本计划展期,其份额将在2009年8月7日自动退出本计划。
4、根据展期批复及相关法律法规,截止2009 年8月7日,如果同意展期本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且同意展期委托人持有本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则本计划存续期依法延长至批准期限。如果同意展期本计划委托人人数少于2 人或者同意展期委托人持有本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 亿元人民币,或不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则本计划到期终止,各方按照《原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届时即使您已经签署《新合同》同意展期,您的份额也将一并清算。
5、根据《原合同》和《原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本计划原存续期届满之日为2009年8月7日,原存续期届满前最后一个开放期为2009年7月27日至2009年8月7日(以下简称“本次开放期”)。在本次开放期内,未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以下简称“新客户”)可申购参与本计划,老客户可追加申购参与或退出本计划。
6、根据《原合同》和《原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如老客户持有本计划份额满三年,则不需承担退出费。老客户未签署《新合同》,其份额自动退出的,也不需承担退出费。本公司郑重提示,如您在2009年7月27日至2009年8月6日(含当日)申请退出本计划,则需承担退出费;而选择在2009年8月7日申请退出或因未签署《新合同》而自动退出的,则可免去退出费。
7、老客户办理本次展期不收取任何费用。
8、签署《新合同》或在本次开放期内申购参与本计划的个人投资者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9、拟办理退出本计划的个人投资者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参与本计划时签署的《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申请表》原件,机构投资者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与本计划时签署的《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申请表》原件,到原认/申购参与网点办理退出业务。
10、本次开放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本计划展期、申购参与和退出业务。如管理人增加了推广机构,管理人将于本次开放期前,向委托人另行公告。
敬请委托人关注,并做好财务安排,如有疑问,敬请咨询,咨询办法如下:
1、管理人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管理人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管理人各营业部;
4、各代销银行指定网点。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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