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红利(160319)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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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描述及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等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相应修订《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1、将基金管理人修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中信”修订为“华夏”。
      2、根据《关于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启用新基金简称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9]15号)以及《关于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函》(基金部函[2009]7号),将“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对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订
      1、将“个人投资者”释义修订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将“投资人”释义修订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将“基金账户”释义修订为“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将“基金交易账户”释义修订为“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将“基金合同生效日”释义修订为“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6、将“T日”释义修订为“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7、将“注册登记业务”释义修订为“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8、将“直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释义中“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删除“基金终止日”的释义。
      三、对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将“基金份额面值”修订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四、对原基金合同“五、基金备案”的修订
      在本部分最后增加“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对原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修订为“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将“(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在“(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最后增加“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将“(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6项修订为“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在“(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补充“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将“(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第4项修订为“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对原基金合同“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其他业务”的修订
      将“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其他业务”修订为: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利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具体办理要求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对原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修订
      1、将“(一)基金管理人”修订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2、将“(二)基金托管人”修订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八、对原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1、将“(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2)通讯开会方式”第2项修订为“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2、在“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后增加“(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对原基金合同“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订
      1、将“(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的第(4)项修订为“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2、将“(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中的第(7)项修订为“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将“(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的第(4)项修订为“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对原基金合同“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将本部分第(一)项修订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十三、基金的投资”修订为: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分红历史、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管理办法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红利股为主要投资对象,通过至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获得股息收入和资本的长期增值。以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波动范围限制为股票60%~95%、债券0%~35%、短期金融工具5%~40%、资产支持证券0~20%、权证0~3%。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三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不作主动的行业资产配置,为控制个别行业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作相应的行业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通过品质检验、红利股筛选和盈利增长预测三个立体选股流程,精选出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盈利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80%。
      ①品质检验
      剔除风险股、庄股和流动性差的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量化筛选,通过体系内表征企业盈利能力、财务健康状况、资产管理运作效率和企业成长性四类13个量化指标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初选股票库。
      ②红利股筛选
      在初选股票池基础上,我们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历史分红政策,分红价值,分红意愿和分红预期等特征来确定本基金备选股票库。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A 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过去两年内连续分红,其中分红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B 具有较好的分红价值:最近一年股息率(每股现金分红/最近1年内经复权调整的股价)市场排名进入前30%。C 具有较强的分红意愿:最近一年度股利分配率(分红除以前一年度税后净利润)市场排名进入前30%。D 具有很好的分红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分红方案。
      本基金同时对具有投资价值的新股进行申购。
      ③盈利增长预测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市公司,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精英管理团队、出众的竞争优势、较好的盈利增长前景等特征条件,综合研究团队对这些企业未来盈利增长驱动因素的研究判断,建立本基金的核心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全面的宏观、市场和品种的研究分析,在各种定量辅助手段的支持下综合运用利率预测、价值评估、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投资策略,积极主动地预期市场变化,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
      (4)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政策调控和资金面的精确把握,结合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动态配置,并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获得短期金融工具的稳定收益同时,为基金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的缓冲。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在确定权证合理价值的基础上,以主动投资为主,结合资产和组合特性,谨慎进行权证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①在标的证券价值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利用权证的杠杆性进行趋势投资;②利用权证的损失有限性,运用权证作为组合管理工具;③运用权证组合技术,构建新的投资回报模式。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新华富时150红利指数+20%新华富时国债指数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以盈利增长稳定的高股息和连续分红股票类资产为主要投资工具,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对原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的修订
      1、将“(一)估值日”修订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将“(三)估值方法”修订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将“(四)估值程序”修订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第1段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5、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2、差错处理原则”的第(1)项修订为“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6、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修订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将“(八)特殊情况的处理”第1项修订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对原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将“(二)基金净收益”修订为: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将“(三)收益分配原则”第3项修订为“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第5项修订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同时,在“(三)收益分配原则”的最后增加“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3、将“(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第1项修订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四、对原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1、删除“(一)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描述。
      2、删除“(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五、对原基金合同“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订
      将“(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第2项修订为“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0年3月24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新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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