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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典(160318)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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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描述及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金管理人有关信息等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相应修订《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1、将基金管理人修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中信”修订为“华夏”。 2、根据《关于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启用新基金简称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9]15号)以及《关于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函》(基金部函[2009]7号),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将“基金单位”修订为“基金份额”,将“销售代理人”修订为“销售机构”,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修订为“基金份额登记”。 二、对原基金合同“一、前言”的修订 1、将“(一)订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2项修订为“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2、将“(一)订立《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4项修订为“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三、对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订 1、将“个人投资者”释义修订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将“机构投资者”释义修订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3、将“T日”释义修订为“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4、将“转托管”释义修订为“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5、将“基金收益”释义修订为“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将“基金资产总值”释义修订为“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释义修订为“指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8、将“基金交易账户”释义修订为“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9、将“指定媒体”释义修订为“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10、将“不可抗力”释义修订为“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11、将“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释义中“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将“基金发起人”、“销售代理人”、“公开说明书”、“基金终止日”释义删除。 四、对原基金合同“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修订 1、将“(二)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简况”修订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2、将“(二)基金管理人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第2项修订为“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将“(三)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简况”修订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字(86)175号 注册资本:147.0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将“(三)基金托管人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2项修订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基金财产”。 5、将“(三)基金托管人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第9项修订为“按规定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五、对原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1、删除“(六)议事内容与程序(2)议事程序2、通讯方式开会”中与“(九)生效与公告”重复的“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描述。 2、在“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最后增加“(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原基金合同“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订 将“(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第(5)项修订为“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七、对原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生效”的修订 1、将“(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第3项修订为“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认购款项加计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2、在“八、基金合同生效”最后增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增加“九、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法》已取消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因此,删除原基金合同中基金发起人的有关内容,并在原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加“九、基金的历史沿革”(原基金合同第九部分至第二十八部分序号及内容相应顺延),该部分的内容为: “本基金名称由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生效前,发起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年10月15日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1月4日《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名称由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原基金发起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接”。 九、对原基金合同“九、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修订 1、将“(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修订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第2段修订为“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3、将“(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第4项修订为“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将“(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第3项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5、将“(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第1段修订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基金投资人在T+2日可以查询和赎回。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6、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1项修订为“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7、将“(十一)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第4项修订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对原基金合同“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转托管”的修订 将“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转托管”修订为: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由登记结算机构于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具体办理要求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将“十四、基金的投资”修订为: “(一)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时机选择相结合,积极主动地精选证券,并充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实施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力求在风险可控、获取稳定收益的基础上,追求资本最大可能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三类资产(股票、债券与短期金融工具)动态配置,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售上市的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售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债券投资的品种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的品种不重叠。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各类银行存款等;经证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商业票据等流动性良好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为股票45%~75%、债券5%~35%、短期金融工具5%~35%、资产支持证券0~20%、权证0~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财产在三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管理,遵循积极主动的投资理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以及行业景气状况和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对股票和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长期而言,基金将以宏观经济总体分析和市场周期分析为依据,根据产品定位,通过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体系来调整资产配置。短期内,本基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把握市场时机同时兼顾市场资金和结构的变化情况进行主动修正、调整资产配置,同时充分利用短期金融工具,作为动态资产配置的有效缓冲及收益补充。 2、股票投资策略 依据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理念,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发掘公司基本面的投资价值。从公司的行业属性、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管理层等基本面因素入手,定量及定性相结合地分析公司盈利的持续性及增长情况,选择盈利稳定增长或具有高速增长潜力,同时价格未反映其价值的公司,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1)行业评价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周期因素等的影响,定性评价行业景气状况,进行上市公司行业成长性的预测;并对上市公司行业的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通过重点研究重新进行上市公司行业成长性的预测,纵向和横向的对比行业上市公司整体的价格水平,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行业评价结果,形成行业配置建议。 (2)股票筛选 通过风险股剔除、流动性筛选、价值指标筛选剔除掉明显不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根据公司的财务数据、成长性预测数据、以及赢利能力、管理层素质、资本结构等因素,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进行重点研究的股票。 (3)重点研究精选 通过对公司经营战略、技术状况、扩张能力、产品结构、生命周期、销售渠道等因素以及市值规模、市场比价指标(B/P,E/P,S/P等)、市场动量(Momentum)等指标的重点研究,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备选股票池。 根据重点研究的结果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和成长性预测,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估值,纵向和横向地对比上市公司的价格水平,总结投资要点与风险,给出投资建议,确定精选个股,建立股票目标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在于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债券投资的构建将通过全面的宏观、市场和品种的研究分析,在各种定量辅助手段的支持下综合运用利率预测、价值评估、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等投资策略,积极主动地预期市场变化,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平的平均收益。 (1)宏观及利率分析 主要通过基准利率分析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利用即期利率结构曲线构造技术和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变化状况。 (2)细化市场分析 统计分析各债券子市场的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密切关注市场的容量及交易方式变化趋势,结合利率水平及变化趋势、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分析结果,预测未来债券市场在各个层面的变化状况,进行短期的跨市场套利操作,并进行套期保值、放大杠杆提高收益以及无风险现金套利投资业务。 4、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重要策略包括:(1)宏观分析:影响利率走势的主要因素;期限结构下影响短期利率走势的主要因素。(2)政策分析:财政部新发债券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央行票据发行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财政部和央行、银监会的政策调控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影响因素。(3)资金面分析:市场资金面测算;现金管理。(4)交易方式:短期金融工具品种和流动性选择;控制风险和杠杆放大。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在确定权证合理价值的基础上,以主动投资为主,结合资产和组合特性,谨慎进行权证投资。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在标的证券价值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利用权证的杠杆性进行趋势投资。(2)利用权证的损失有限性,运用权证作为组合管理工具。(3)运用权证组合技术,构建新的投资回报模式。 (五)建仓期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以内。 (六)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权证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二、对原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1、将“(二)估值日”修订为“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2、将“(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第(1)项修订为“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3、将“(四)估值方法2、债券估值方法”第(1)项修订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第(2)项修订为“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第(6)项修订为“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将“(四)估值方法3、权证估值方法”第(1)项修订为“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5、将“(五)估值程序”第1项修订为“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6、将“(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第1段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7、将“(六)估值错误的处理2、差错处理原则”第(1)项修订为“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十三、对原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将“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第(四)项修订为“(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上述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四、对原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1、将“(二)基金净收益”修订为: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将“(三)收益分配原则”第2项修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将“(三)收益分配原则”第8项修订为“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4、在“(三)收益分配原则”最后增加“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将“(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修订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五、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将“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修订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同时,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等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的修订 1、将“(一)基金的终止”第4项修订为“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2、将“(一)基金的终止”第5项修订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将“(二)基金清算小组”第1项修订为“基金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将“(三)基金清算程序”修订为“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4、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将“(六)基金清算的公告”修订为“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七、其他事项”的修订 将“二十七、其他事项”修订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修改达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成功后,即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并接受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0年3月24日起生效。本公司将根据新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在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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